勞動部關于(yú)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(de)規定
(1990年1月18日)
第一(yī / yì /yí)條 根據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第十六條的(de)要(yào / yāo)求,爲(wéi / wèi)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及其子(zǐ)女的(de)正常發育和(hé / huò)成長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範圍同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。
第三條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:
1.礦山井下作業;
2.森林業伐木、歸楞及流放作業;
3.《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标準中第IV級體力勞動度的(de)企業;
4.建築業腳手架的(de)組裝和(hé / huò)拆除作業,以(yǐ)及電力、電信行業的(de)高處架線作業;
5.連續負重(指每小時(shí)負重次數在(zài)6次以(yǐ)上(shàng))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,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(de)作業。
第四條 女職工在(zài)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:
1.食品冷凍庫内及冷水等低溫作業;
2.《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标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(de)作業;
3.《高處作業分級》标準中第Ⅱ級(含Ⅱ級)以(yǐ)上(shàng)的(de)作業。
第五條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:
鉛、汞、苯、镉等作業場所屬于(yú)《有毒作業分級》标準中第Ⅲ、Ⅳ級的(de)作業。
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:
1.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化合物、苯、镉、铍、砷、氰化物、氮氧化物、一(yī / yì /yí)氧化碳、二硫化碳、氯、乙内酞胺、氯丁二烯、氯乙烯、環氧乙烷、苯胺。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(guó)家衛生标準的(de)作業;
2.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産的(de)作業;
3.作業場所放射性特質超過《放射防護規定》中規定劑量的(de)作業;
4.人(rén)力進行的(de)上(shàng)方和(hé / huò)石方作業;
5.《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标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(de)作業;
6.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(de)作業,如風鑽、搗固機、鍛造等作業,以(yǐ)及拖拉機駕駛等;
7.工作中需要(yào / yāo)頻繁彎腰、攀高、下蹲的(de)作業,如焊接作業;
8.《高處作業分級》标準所規定的(de)高處作業。
第七條 乳母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:
1.第六條中第1、5項的(de)作業;
2.作業場所空氣中錳、氟、溴、甲醇、有機磷化合物、有機氯化合物的(de)濃度超過國(guó)家衛生标準的(de)作業。
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。
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(zhī)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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